图片源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平台
10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电影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文件中提到:
明星代言方面,明星应依法诚信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明星本人应当充分使用代言商品,保证在使用时间或者数量上足以产生日常消费体验;象征性购买或者使用代言商品不应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已经依法履行使用商品的义务;
不得为烟草及烟草制品(含电子烟)、校外培训、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广告代言;
严格遵守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选用因代言虚假广告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
发布管理方面,严禁违法失德明星通过参加访谈、综艺节目、直播等方式变相开展广告代言活动;
对于明星虚假、违法代言的,要坚决依法处罚到明星本人,不得以处罚明星经纪公司替代对明星的处罚。
文件内容体现了“获利必担责”的精神,就近年来出现的新兴领域也提出了具体措施。例如,明星以品牌“体验官”“推荐官”“形象大使”等名义为企业或者品牌整体形象进行广告代言的,广告中应当标明或者说明明星使用的该企业或者品牌的商品名称;明星为推荐、证明商品,在参加娱乐节目、访谈节目、网络直播过程中对商品进行介绍,构成广告代言行为等。
信息来源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广电总局
信息整理 | 武汉海奥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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